強積金知多少
強積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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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強積金法例,您和您的僱主均須支付您有關入息的5%作為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上限為每月的法定最高限額。如果您的收入少於法定最低限額,您無需支付任何強制性供款,惟您的僱主仍須支付您有關入息的5%作為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您的僱主須負責計算、扣減及支付供款。

自願性供款

除了您的強制性供款外,您亦可定期或以一次過方式向您的強積金賬戶作出自願性供款。然而,您的僱主並無責任就您所支付的任何款項作出相應供款。僱主獲准動用自僱主供款所產生累算權益金額以抵銷其僱員的任何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有關入息

有關入息包括您的僱主作為訂立僱傭合約的代價而(直接或間接)已經或將以金錢形式支付或須支付給您的金額,包括工資、薪金、有薪假期、費用、佣金、花紅、獎金、津貼或補貼(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福利),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歸屬

所有分配至會員強積金賬戶的強制性供款,均會全數及即時歸屬為強積金會員的累算權益。自強制性供款的投資所得的收入或利潤亦歸屬於您的賬戶。

稅務

您本人的強制性供款可供扣稅,上限為法定最高金額,但額外自願性供款並不適用。

提取供款

當您年屆65歲時,您可以一次過提取您的累算權益。在以下情況,累算權益或許可在年屆65歲前提取:

-       提早退休,年齡介乎60歲至64歲之間

-       永久離開香港

-       身故(將支付給法定遺產代理人)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小額結餘賬戶1


1小額結餘賬戶(會員的強積金賬戶內只有港幣5,000元或以下*的小額結餘,而提出申索當日,自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須由會員或須就會員向任何註冊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最近一個供款期的供款日起計,已過了至少12個月;會員亦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在任何其他註冊計劃中保存,以及會員無意在可預見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